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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兰英、姜相忠等与栖霞市村镇建设办公室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英,姜相忠,姜相新,栖霞市村镇建设办公室,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姜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6行初13号原告:马兰英,女,193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姜相忠,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姜相新,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江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栖霞市村镇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旗,主任。被告: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栖霞市山城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秀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军,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姜相波,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刘国新,栖霞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英、姜相忠、姜相新诉被告栖霞市村镇建设办公室、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姜相波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英、姜相忠、姜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兰英、姜相忠、姜相新承担。审 判 长  曲明荣人民陪审员  吴秀玲人民陪审员  孙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韶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