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与陈海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陈海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758号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2455629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投资人:周晓东,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春,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与被告陈海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4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862元,由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