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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与邬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邬玉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80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花城大道武汉生态城碧桂园综合楼一楼2号。负责人:陈宇辉,该公司经理。被告:邬玉婷,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与被告邬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态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