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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7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章明与唐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章明,唐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127号原告:沈章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唐春凤,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章明诉被告唐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章明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姚淑记?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