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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詹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詹国安,刘明金,詹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阿丽,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任申请人单位贷后管理员,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詹国安,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刘明金,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詹国辉,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于2017年6月8日以本院在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詹国安、刘明金、詹国辉返还借款本息20800.52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案件受理费172元请求一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国安、刘明金、詹国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詹国安、刘明金、詹国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刘明金一次性履行13000元的还款义务,申请人放弃对刘明金的执行请求。詹国安、詹国辉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詹国安、詹国辉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詹国辉、詹国安现去向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再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阙慧婷附注: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