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李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李桂芝,普保云,杨开云,周存芬,张兴林,王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负责人:何振平,行长。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普保云,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开云,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周存芬,女,1983年3月10日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兴林,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王燕琴,女,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桂芝、普保云、杨开云、周存芬、张兴林、王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桂芝、普保云、杨开云、周存芬、张兴林、王燕琴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297.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周存芬在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溪镇分社存款14000元,被执行人普保云主动于2017年5月16日履行9000元后,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桂芝、普保云、杨开云、周存芬、张兴林、王燕琴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县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桂芝、普保云、杨开云、周存芬、张兴林、王燕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文 琼审判员 傅家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普红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