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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俞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889号原告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胜珍,该公司职员。被告俞杰,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午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