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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明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9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友,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水电工,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7月2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早晨,被告人张明友在临海市交叉口窃得被害人姚某的一辆鼎超强牌电动三轮车以及车上的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车水果,后将鼎超牌电动三轮车及水果丢弃在巾山路国泰君安临海证券营业部西灿头。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鼎超强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2017年7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张明友在临海市桔子臻品酒店相约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侯某的一辆白色海派牌战警电动车。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27元。2017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明友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东迁巷住处门口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在其住处扣押到五辆被盗车辆后被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明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图片、发还清单、公告,被害人侯某、姚某、梁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明友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