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宝春与韩井和、李冬梅、李秋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宝春,韩井和,李冬梅,李秋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宝春,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井和,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林,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郑宝春因与被上诉人韩井和、李冬梅、李秋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宝春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宝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宝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