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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宝春与韩井和、李冬梅、李秋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宝春,韩井和,李冬梅,李秋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宝春,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井和,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林,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郑宝春因与被上诉人韩井和、李冬梅、李秋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宝春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宝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宝春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