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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彩华与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华,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刘彩华,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宫平,女,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彩华与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宫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平银行账户部分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