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与开平市祥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开平市祥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3101号原告: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广场南路南侧幕村工业区*号之2房屋。经营者:刘景权,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开平市祥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侨园路182号第三幢一至五层。法定代表人:陈松发。原告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与被告开平市祥和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开平市祥和制衣有限公司已付清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8元,合计83元(此款原告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长沙胜禾纸制品店负担。审 判 长 梁 治 平审 判 员 司徒艺贞代理审判员 谭 玉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丽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