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杜克立、王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克立,王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杜克立,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遵化市。被执行人王万贵,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杜克立与被执行人王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克立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万贵履行给付80.2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