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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357号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高新区迎宾大道华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09563097N。负责人:李伟,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冰洁,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明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3日需和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本院退回对其预收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环节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申请退回对其预收的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退还给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张丁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