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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玉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96号罪犯马玉祥,男,生于1984年3月11日,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013年4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8月减刑一年八个月。现余刑三年二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8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63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5、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