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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鸿钧、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鸿钧,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鸿钧,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849940404D。法定代表人:孙春保,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高鸿钧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皖0706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鸿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民,被上诉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和曹仁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高鸿钧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高鸿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鸿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高鸿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慧 萍审判员 范 道 云审判员 珠   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颖(代)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