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44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社区德雅村某号;2013年1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与雷某某、魏某某(已判刑)商议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第三工人文华宫慎华小区某栋西头一楼开设电游赌博场所,并约定由雷某某负责购置赌博机、雇佣服务员及前期筹备工作,被告人郭某某及魏某某负责电游室日常秩序维护及管理。三人约定雷某某分得赌场非法盈利的40%,被告人郭某某及魏某某两人分得赌场非法盈利的60%。该赌博场所内设两台八座“捕鱼”电子赌博机、一台八座“单挑王”电子赌博机,可同时供24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为维持赌场运转,雷某某先后雇佣彭某、祝某某、陈某、王某某负责赌场收银等事项。2016年5月5日14时许,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查获赌博违法人员曹某某、殷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及服务员彭某、祝某某,并依法扣押“捕鱼”赌博机两台、“单挑王”赌博机一台、“日报表”7张、赌资人民币3800元。经查,该赌博场所2月份盈利人民币12000元,雷某某分得50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及魏某某分得7000余元;4月份盈利20000余元,雷某某分得100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及魏某某分得10000余元;5月份盈利17000元,全部由雷某某获得。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刑事技术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报表等书证及物证照片;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彭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四万余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对量刑建议了解不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经查,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郭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被告人郭某某的两名同案均已被本院判处缓刑,而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又犯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郭某某不适宜判处缓刑。考虑被告人郭某某的量刑情节及全案量刑平衡,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对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石时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二条第二款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