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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连实与谢继明、谢金豆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实,谢继明,谢金豆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4354号原告:谢连实,男,193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谢继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谢金豆,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谢连实与被告谢继明、谢金豆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连实与被告谢继明、谢金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连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谢连实与被告谢继明、谢金豆系父子关系,原告婚生二子二女,次女因神经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对二被告均尽到了抚养义务,如今原告年迈,丧失劳动能力,随女儿生活,二被告却对原告不管不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谢继明辩称,两被告共同承担医药费18000元和棺材钱5000元,账目分割了,被告愿意每月给父亲500元。谢金豆辩称,父亲跟着被告谢继明二十多年,并且抚养了谢继明的四个小孩,期间其父亲干活所得的钱都在谢继明处,谢金豆一分钱都没有得到,所以应当由谢继明承担。谢金豆愿意每月给父亲500元的生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婚生二子二女,被告谢继明系原告长子,谢金豆系原告次子,原告次女因神经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随其女儿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纠纷,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况父母赋予子女生命、抚育子女成长,恩重如山,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现原告谢连实已是耄耋老人,风烛残年,最是需要亲情和照顾之时,人人都会有老去的一天,无论父子之间有何矛盾,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被告谢继明、谢金豆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子,在父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应当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告现有二子一女,每个子女都应分担老人的赡养责任,两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每月500元赡养费。结合目前的农村生活标准及被告的经济能力,本院确定由被告谢继明、谢金豆每月承担原告赡养费用500元。(2)被告谢继明答辩状中所称18000元医药费及5000元棺材费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持据另案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继明、谢金豆自2017年10月起,在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谢连实赡养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谢继明、谢金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由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