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4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414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罕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1民初71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罕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有农业补贴一卡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罕某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