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0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永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永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316号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9号世纪小区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齐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霞,女,该公司客服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女,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耿永功,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永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