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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7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浙江普东物资有限公司与叶珠凤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普东物资有限公司,叶珠凤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7796号原告:浙江普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月坤,经理。被告:叶珠凤,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普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珠凤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技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