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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梁剑文、邹仁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剑文,邹仁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剑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仁宇,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上诉人梁剑文因与被上诉人邹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1民初24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剑文上诉称,一、上诉人梁剑文的户口及住所地均为深圳市××区黄埔雅苑,被上诉人邹仁宇的工作地及日常居住地为福田区(航天大厦)起诉所涉资金汇出及接收所在地均为深圳市××区内,依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及最高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本案应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此次起诉所涉款项已在(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22-5624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03民终3575-3277号判决书中明确作出不予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笔款项属于借款的判决,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就上述案件提出上诉时还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延续性、连贯性和完整性,本案应适宜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三、被上诉人起诉本人所用之借据等证明均为变造伪造。被上诉人违反常理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在异地提起诉讼,明显是想利用异地法院不明情况的前提下割裂处理个案,企图利用时空变迁来蒙混欺骗法院以达到获取不当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及诈骗犯罪。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邹仁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邹仁宇依据《借款担保协议》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梁剑文偿还借款及利息,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借款担保协议》中第十条约定“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的书面协议管辖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借款担保协议》中的“乙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高州市,被上诉人依据《借款担保协议》的管辖约定在高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梁剑文主张根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既然本案适用协议管辖,就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上诉人又主张本案的涉案证明材料均是变造伪造的,非本案管辖问题处理的对象,本院不予审查。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梁剑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有关撤销原审裁定及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华伦审判员  吕 强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