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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占伟与陈春得、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伟,陈春得,王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伟,男,生于1978年4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陈春得,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翠平,女,生于1963年6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伟申请执行陈春得、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4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得、王翠平的银行存款3073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春得、王翠平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7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