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章宝平与黎美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宝平,黎美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330号原告:章宝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黎美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宝平与被告黎美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章宝平负担。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