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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章宝平与黎美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宝平,黎美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330号原告:章宝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黎美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宝平与被告黎美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章宝平负担。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