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荣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荣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2969号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荣峰,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荣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霍晓宇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