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漯河市康应红新型建材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漯河市康应红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04行审5号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耀杰,局长。被申请人:漯河市康应红新型建材厂。经营者:康应红。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漯河市康应红新型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召环罚决字〔2016〕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对漯河市康应红新型建材厂作出的召环罚决字〔2016〕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宏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冰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