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田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住甘肃省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某,住甘肃省陇西县。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田某、原审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出借人为王某1,借款人为何某、亢莉君,担保人为田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一审遗漏亢莉君未作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建文审判员 石 岚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