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邹轶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邹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邹轶敏,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邹峰,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邹轶敏、邹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