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飞扬与被执行人李伟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扬,李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刘飞扬,男,生于2003年11月3日,汉族,学生,住眉县齐镇党家寨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6200311031411法定代理人:刘明科,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党家寨村*组***号,系刘飞扬之父。身份证号码:610326197402231430被执行人:李伟涛,男,生于2003年9月5日,汉族,学生,住眉县首善镇东关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6200309051616法定代理人:吴小芝,女,生于1974年3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首善镇东关村*组***号,系李伟涛之母。身份证号码:610326197403291646申请执行人刘飞扬与被执行人李伟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飞扬申请���行到期案款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涛(法定代理人吴小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占彬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