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后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4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后中,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雷后中来到南川城区XX员工休息室,见被害人段某在睡觉,枕头边放着一部手机,便趁段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头边的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后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后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后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后中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雷后中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后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雷后中退赔被害人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