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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步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66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步池,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仙游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5年1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罚执行期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2年5月16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步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圣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步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步池在榜头镇仙水村山边,无故用杀猪刀将被害人林某1左臂砍伤。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步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步池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有意见,辩称:案发时系林某1持刀欲砍自己,后刀掉在地上,自己拿起来砍伤对方,且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步池在榜头镇仙水村山边,无故用杀猪刀将被害人林某1左臂砍伤。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陈步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陈步池的主体身份。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2011)仙刑初字第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步池的犯罪前科、劣迹等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6日警方将陈步池抓获到案。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显示,林某1的伤情情况。(二)证人证言1、陈某述称,2017年1月27日上午10点许,其听见外面很吵便出去看什么情况。其看到村里的陈步池拿杀猪刀在村道上乱挥舞,嘴里也不知道骂着谁,周围很多群众在旁边观看。突然,陈步池向人群乱舞,人群便往后退,其看到林某1摔倒在地,陈步池拿刀砍了他左前臂一刀,林某1爬起来跑掉,有人报警,民警也来到现场,但陈步池已跑走了。2、林某2述称,与陈某陈述的一致。(三)被害人的陈述林某1述称,2017年1月27日上午10点许,其前往榜头镇仙水村山边陈德火家时,看到许多群众在围观,自己也过去看什么情况。其看到陈步池拿杀猪刀,一边骂人一边拿杀猪刀乱挥舞,自己和周边的群众就往后退。其在退的时候,摔倒在地,这时候陈步池拿刀将自己的手臂砍了一刀,其站起来跑掉,并去医院治疗,随后报案。其与陈步池之间没有矛盾。(四)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仙公鉴[2017]178号鉴定书证实,林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五)勘查笔录勘查笔录显示,2017年1月27日警方对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步池述称,因林某1欠自己3800元一年多未还,自己便到处说林某1坏话。2017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林某1拿一把杀猪刀至其房子门口骂自己,自己便拿一根木棍去追打林某1。林某1在跑时摔倒在地,其便捡起杀猪刀往林某1手臂砍了一刀,林某1受伤后往仙水山边跑走,其拿木棍继续追赶,其看到林某1拿电话报警,自己便跑回家了。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其中被告人供述本案系由林某1持刀至其家门口的辩解,因与证人陈某、林某2及被害人林某1陈述的“陈步池一边骂人,一边持刀乱挥舞,人群在后退时,因林某1摔倒在地,随即被陈步池砍伤”的证言及陈述相矛盾,故不予采信。其他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经庭审质证属实,可采信为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步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步池主观上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挥刀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其辩称本案系故意伤害罪与法律相悖,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步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且犯有前科,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可予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步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耀海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