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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学国与韩东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国,韩东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921民初1480号 原告:刘学国,男,汉族。 被告:韩东柏,男,汉族。 原告刘学国与被告韩东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东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学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韩东柏因急需用钱,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约定2017年9月6日归还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韩东柏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韩东柏因生活所需,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约定2017年9月6日归还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国与被告韩东柏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自达成借款协议之日起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韩东柏未依约偿还原告刘学国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韩东柏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韩东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韩东柏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东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国欠款28,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韩东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