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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樊某与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3186号原告樊某,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宋某1,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樊某诉被告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女儿18岁止;3.婚后房子(殷实园广场北侧)归原告,所欠亲戚的债务9万元和银行信用卡5万元由原告偿还,车子(粤S×××××)归被告;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新蔡县婚姻登记处结婚,生育女儿宋某2。由于被告性情懒惰,经常沉迷打牌、买六合彩等不良习惯,长期没有正当职业,经济收入不稳定,并且性格怪癖,稍不随他意就冷战、暴力,离家外出,直到我向他妥协为止,对家庭不负责任,从女儿出生到现在不管不问,对我更是从不体贴,还经常向我要钱,还利用欺骗方式让我向亲戚朋友借钱,至今都一分不还,我不但要替他还债还要抚养女儿,至今身体状况也不好,经常用药、检查,花费也大。被告从未履行过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现在联系电话都不让我知道,被告心中完全没有家庭观念,再继续生活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原告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判。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昱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