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晓龙与蔡青云、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龙,蔡青云,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381号原告:胡晓龙,男,1996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蔡青云,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王于埠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龙诉被告曹青云、临沂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龙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