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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江红与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红,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石群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565号原告王江红被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胡思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石群峰,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红诉被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石群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大冶市正邦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石群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红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王江红负担。审 判 长  吴 曦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