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昌邑市解放路上海电器照明经销处、董善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邑市解放路上海电器照明经销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催19号申请人:昌邑市解放路上海电器照明经销处,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董善义。申请人昌邑市解放路上海电器照明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昌邑市解放路上海电器照明经销处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419996,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出票人潍坊市九久家纺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体会完美时尚用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9月24日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昌邑市解放路上海电器照明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张玉玲审判员 李梅杰审判员 王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