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3351王赛甫与王月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赛甫,王月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351号原告:王赛甫,男,1994年4月1日出生,23岁,汉族号码321321199404015618,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王月华,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20819196402165613,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64号日报社北门三楼。原告王赛甫与被告王月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不满足鉴定条件,原告王赛甫于2017年10月1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赛甫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赛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王赛甫负担(王赛甫已缴纳)。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