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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昱与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昱,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983号原告:胡昱,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路顶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4986C。法定代表人:林群鸣,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娟,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22594725。法定代表人:韩小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娟,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昱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被告福建双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胡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昱以欲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昱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胡昱负担。审判员  许华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