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曹丽红与襄汾县汇昌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丽红,襄汾县汇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财保7号申请人:曹丽红,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住襄汾县。被申请人:襄汾县汇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古城镇东侯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曹丽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襄汾县汇昌煤业有限公司在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8000元予以冻结。并以担保人吴思亮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襄汾县汇昌煤业有限公司在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8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吴思亮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吴思亮保管,其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隐匿、买卖、毁损,并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其他诉讼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曹丽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张麦兰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