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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08号胡立英与刘进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英,刘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胡立英,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进保,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胡立英与被执行人刘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湘09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进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进保向申请人胡立英偿还借款112000元,利息168000元,合计27884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12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胡立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