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李翔、董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李翔,董洪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648号原告:陈伟,居民。被告:李翔,居民。被告:董洪安,成年,居民。原告陈伟与被告李翔、董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起诉。诉讼费8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陈伟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