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388号原告: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房物业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和平街**号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安亚,松房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艳丽,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松房物业公司与被告彭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松房物业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松房物业公司对被告彭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滋市松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艳丽的起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