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高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11号罪犯李高清,男,生于1971年6月12日,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甘刑一复字第24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5月18日减刑1年8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9%,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88.1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561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高清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9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