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世珍与玉林市紫罗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梁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珍,玉林市紫罗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梁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943号原告:陈世珍,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庞惠东,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紫罗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六路口东门商业广场B幢十层1006、1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3226583580。法定代表人:梁旌,经理。被告:梁旌,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珍与被告玉林市紫罗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梁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世珍因客观原因,现依据法律规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珍撤回对被告玉林市紫罗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梁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陈世珍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