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跃明、蒋寒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明,蒋寒冰,王利萍,厦门欣森源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跃明,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蒋寒冰,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利萍,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欣森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279号2号厂房第五层。法定代表人:方永生被执行人: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路52号304.法定代表人王利萍。申请执行人李跃明与被执行人蒋寒冰、王利萍、厦门欣森源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15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9400元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7.95元,并作为诉讼费予以收取。2017年7月21日,轮候冻结蒋寒冰名下闽D×××××号车辆,该车暂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10月11日,通过福建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蒋寒冰持有的厦门东方骏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团结联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股权和被执行人王利萍持有的厦门欣森源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厦门市思明区仙阁里68号703室、集美区环珠路279号2号厂房第5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路52号304、仙岳路619号502室。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1号楼12楼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柯祖锋审 判 员 吴彩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丽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