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路妍与肖发新、申晓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妍,肖发新,申晓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144号原告:路妍,女,汉族,1983年10月29日,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肖发新,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住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申晓妮,女,汉族,1982年11月22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妍诉被告肖发新、申晓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发新、申晓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路妍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改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