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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1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耐特实业有限公司、汪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耐特实业有限公司,汪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耐特实业有限公司(系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变更),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法定代表人:施松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宏杰,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安徽耐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汪宏杰应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24.55万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对借款本金15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息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2128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118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汪宏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宏杰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12月1日申请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汪宏杰出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汪宏杰出境,限制出境后,被执行人汪宏杰仍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2017年3月6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汪宏杰户籍所在地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汪宏杰有转移资产嫌疑,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宿松县公安局,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汪宏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7年5月18日宿松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汪宏杰立案侦查,并对被执行人汪宏杰执行逮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汪宏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以被执行人汪宏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思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