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106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由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伤害损失6万元,本院于2017年0月9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伤害损失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赔偿款6万元直接支付完毕。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移送本院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