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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民委员会与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701号原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356654-8。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26-5号。法定代表人:赵贵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家强,经理。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一委。本院审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0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