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简某珠宝文化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晶某宝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简某珠宝文化有限公司,广州市晶某宝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2452号原告:深圳市前海简某珠宝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广东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晶某宝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原告深圳市前海简某珠宝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晶某宝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前海简某珠宝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前海简某珠宝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晶某宝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深圳市前海简某珠宝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慕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