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20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任改萍与深圳海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改萍,深圳海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899号原告:任改萍,女,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小脒,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08440300。法定代表人:陈志华。原告任改萍与被告被告深圳海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任改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改萍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吕  海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宝  英书记员 钟秀敏(兼) 来自